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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并不等于真的认罪,更不等于真的有罪

互联健谈 2019-05-26


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并不等于真的认罪,更不等于真的有罪


记者 单玉晓

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不久即被安排在电视上认罪、悔罪,这一现象在近来社会关注度高或本身影响力大的案件侦查过程中尤为突出,屡遭诟病。2016年全国“两会”临近,作为全国政协委员的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已就此形成提案,呼吁减少甚至取消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的做法。

朱征夫接受财新记者专访时强调,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并不等于真的认罪,更不等于真的有罪。若犯罪嫌疑人真心认罪并有证据支持,说明侦查工作卓有成效,但若特意安排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则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和司法公正。

犯罪嫌疑人亦有人格尊严,朱征夫首先质疑这种认罪方式的合理性。他分析,按照常理,没有人愿意主动到电视上认罪,而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失去人身自由后上电视认罪很有可能是迫于办案机关的压力或者受到取保释放或从轻处罚的交易条件的诱惑;此外,犯罪嫌疑人可能因为不懂法律而误以为自己犯了罪,也可能由于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差异无法证明他犯了罪,甚至可能是有意替他人顶罪。“只有认罪没有充分证据佐证,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在侦查中心主义理念影响下,让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的“好处”有:可以帮助缓解办案机关的破案压力,安抚被害人或其家属的情绪,平息社会上对于抓捕嫌疑人和相关侦查行为的质疑,甚至可以帮助办案人员立功受奖。在朱征夫看来,此举唯独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真的有罪。

朱征夫分析,这正是让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的危害所在。一方面,这种方式容易导致“舆论审判”,让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再经过媒体传播,会误导公众认为犯罪嫌疑人就是有罪的。在此情况下,如果证据不能支持,法院依法判无罪的压力就更大了。

与此同时,在侦查阶段让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就有明显的迫使检察院将案件提起公诉、迫使法院做出有罪判决的倾向。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设计以及审判中心主义的要求,对于侦查机关侦结的案件,先由检察院对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向法院提起公诉的,经法院开庭审理,方能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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